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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證金:新臺幣五千元,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損害情形時,悉數無息退還,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損害之情形者,借用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。本府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地公物經費,不足之數仍由借用者補足,借用者不得異議。
場地租借
場地租借辦法
依據「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」規定辦理:1.場地不得作營利行為、婚喪喜宴、危險表演之使用。
2.本園區一律禁止從事放風箏、空飄氣球等行為活動。
3.借用場地期間,展覽作品、安全維護、公共秩序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4.借用者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將場地清理乾淨,如有逾期留置之物品,視同廢棄物處理之。
5.政府核准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使用本場地,前項費用得免收;非營利組織團體辦理公益活動,得予減半計收。
6.借用本場地,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,其收費標準如下:
上午、下午或晚間每時段:新臺幣三千元。
上午及下午或下午及晚間時段:新臺幣五千元。
一日(即上午、下午及夜間合併):新臺幣七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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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租借申請表 | 2015/10/17 |